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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君 - 2008-5-5 9:33:00
京房暖字[1994]第57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
  现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的管理,保证冬季正常供暖,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含地热)为居民住宅供暖(含住宅与办公、住宅与工厂等混合供暖)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
  第三条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
  3.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
  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
  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
  第六条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第七条复查合格的,由资审单位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原领《临时锅炉供暖证》的,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
  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审单位有权将《锅炉供暖证》改为《临蝗锅炉供暖证》或收回供暖证。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将《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妥为保存,不得涂改,损坏或自行转让,以备随时接受检查。供暖证丢失者,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补领新证。
  第九条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费用标准另发。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
  一、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仪表、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4.使用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必须使用微机控制运行。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二、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管理2.8兆瓦以上4.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于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奖金在50万元以上。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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