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房产损失谁承担?房子倒了土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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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表示,对于不可抗力灾害,应由银行、贷款人和包括政府在内的第三者同担

在搜救工作渐入尾声之后,生还灾民的财产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房产尤为引人注目。

央行日前已要求各商业银行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但灾民房产的更多具体问题尚无具体政策出台。多位专家昨日(5月2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地震中的房产损失,应由银行、贷款人和第三者共同承担。

虽然目前我国的房贷险赔付范围一般不包括地震这样的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昨日表示,银行、贷款人和第三者应共同承担这部分损失,在第三者中,既包括政府的拨款,也包括保险公司的赔付。


徐灿同时提醒,既然房贷险的受益人为银行,“那么银行就应当承担这部分保险费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吴庆也撰文表示,银行应当基于商业规则对有关的债务做延期或减免处理,政府也可出台相应政策给受灾住户以适当财政补贴,或替代住户偿还部分贷款,因为“动态的看,银行可能从此次灾难中受到一些损失,但亦可在参与事后的灾后重建中获得发展”。(记者 李静睿)

■ 观点

房屋倒塌 土地使用权仍在

相关专家表示,房主如不愿原地重建可要求退回剩余土地出让金

四川汶川地震导致很多民宅倒塌,受灾民众不仅失去了亲人,更失去了财产,进入灾后重建阶段,倒塌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如何确认?昨日,记者就其中的部分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房屋倒塌 使用权未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崔建远认为,对于已经灭失了的房屋,其后果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尽管他们可能手上还有房产证,但是不能以此主张权利。

但他同时表示,在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前,所有人依然拥有他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如果统一想在原有土地上盖房,那么经过业主委员会决定、政府各个部门批准以后,可以在原地建设。

不愿重建 可获补土地金

崔建远表示,失去了房子,又不想在原地盖房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权法148条的规定,要求根据土地使用批准年限剩余的时间退回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也认为,房屋被毁并不意味着灾民财产的完全灭失,“在70年之内,理论上来说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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